台财采决〔2026〕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艺勤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台山市台城翠湖豪庭18号109号商铺1层
法定代表人:张艺勤
委托代理人:张豹
被投诉人1:江门市粤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乡大成村北江里25号
被投诉人2: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温泉圩新区三合镇人民政府大院
相关供应商:台山市宏禾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凤凰大道63号骏景湾豪庭商业楼1、2号101室首层(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台山市三合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0781-2026-0083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请求认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扣减其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对应分值的评审行为违法,对其对应4分予以补计,重新核算项目评审结果;
2.请求认定招标文件将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设为商务加分项属于不合法评审因素,剔除该评分项并重新开展评审;
3.请求在投诉处理阶段暂停项目后续采购流程、暂缓签订采购合同。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
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创设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审限制条件,违法扣减对应4分分值,评审行为违法。事实依据:
本项目商务评分设有环境工程中级职称、安全管理员证、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三个独立评分子项,仅写明每提供一人得对应分值,招标文件并未作出禁止同一人员持多类证书在多个子项分别计分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我方投标人员同时持有安全管理员、垃圾分类工程师两类有效证书,并配套完整劳动合同材料,本应分别计取两项分值。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提出,该两类证书对应独立专职岗位,必须安排不同人员任职。但采购需求岗位清单仅列明主管、司机、司机助手、保洁岗位,并未将安全管理员、垃圾分类工程师列为专职岗位,仅能在履约阶段由在岗人员兼任。履约阶段允许岗位兼任,投标评审阶段就不应人为限制同一人员多项证书分别得分。商务评分考察的是投标人人才储备,履约岗位分工不能用来约束投标打分,评审方自行增设“一人仅可计一项证书得分”的限制,扣减我方应得分值,评审行为违法。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将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设置为加分项不合理,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
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招标文件将其作为评审加分因素,属于不合理评审条件,应剔除该评分项并重新评审。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述称: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商务评分3个独立子项均载明“每提供一人得4分”,计分单位为自然人,意为提供符合对应条件的一名人员计取本项分值,并非同一人员持多证可跨子项重复计分。该评审因素设置目的,是考核投标人多类专业人员储备能力,评审人员不等同于履约定岗人员,履约岗位要求与投标人员储备评审应予以区分。招标文件评分条款已完整公示,投诉人若对计分口径存有疑问,应在答疑阶段申请澄清,未提出应自行承担风险。评标委员会系依据招标文件规则评审,未增设额外评审条件,若允许单人多证重复计分,将违背评审因素设置初衷。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要求落实垃圾分类管理制度、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垃圾分类属于本项目明确的履约工作,该项加分用于评价投标人垃圾分类方面人员储备能力,与项目履约具有实质关联性。该评审项仅作为加分项,并非资格准入条件,供应商即便未取得该证书,仅不得对应分值,不影响参与投标竞争,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市场多家机构均可出具同类社会化能力证书,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社会化行业能力水平证书作为综合评审的商务加分材料,该评审因素合法合规。
相关供应商述称:本次采购项目投标资料真实有效,认可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对评审及中标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台山市三合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服务”(项目编号:440781-2026-00837,预算金额:468.05
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年7月14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8月5日,项目开标、评标;2026年8月6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6年8月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6年8月10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6年8月1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核需补正材料;2026年8月18日,投诉人补正材料;2026年8月19日该投诉事项正式受理。
本项目在投诉处理期间已暂停采购活动,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支付项目款项。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目服务团队人员资质情况(12分)”具体评审标准为:“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除项目经理外)①具有环保类/环境卫生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如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环境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专业)的,每提供一人得4分,本小项最高得4分;②具有安全管理员证或安全主任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4分,小本项最高得4分;③具有垃圾分类工程师证的,每提供一人得4分,小本项最高得4分。注:需提供相应有效证书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扫描件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人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名拟投入人员响应本项评分:第一名人员提供环保类中级职称证书,用于响应第①项子项;第二名人员同时提供安全管理员证、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用于同时响应第②项、第③项两项评审子项。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对第二名同时提交第②、③子项的该名人员,仅计取其中一个子项分值,未就其两份证书在该两项子项中分别计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案涉招标文件仅列明三项子项的资质条件与计分标准,但未明确三项子项所对应的人员必须相互独立,也未界定同一拟投入人员是否可跨多个子项重复计分,同时,本项目采购需求部分未明确上述三类资质对应的岗位为独立岗位、未要求分别配备不同人员,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评标委员会在无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同一拟投入人员仅可计取单个子项分值的判定并开展评审,该评审行为缺乏招标文件支撑,不符合评审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内容的要求。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主张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属于歧视性评审条件,经查,该事项投诉人未先行依法提出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是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该事项未履行法定质疑前置程序,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投诉,故对该投诉事项不予采纳,予以驳回。在投诉处理调查中,本机关发现招标文件将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存在涉嫌设置不合理评审条件的线索,相关线索另案核查处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