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冷成保
公民身份号码:4201**************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92号***
本机关收到省财政厅转交中央巡视组政府采购项目涉嫌围标串标的线索,关于你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LF0124GZ07ZC56)评标过程中作为评审专家存在应回避未回避参与项目评审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3日,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涉案项目评审活动,该项目广州成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经广州成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保证明和你本人《关于协查函的复函》及谈话笔录,2024年11月-2025年4月你与投标单位(广州成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短期劳动合同并在其参保,属于该项目开、评标(2024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承诺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项目评审全过程录音录像、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广州成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关于协查的复函(本人)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2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26〕9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在8月13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 66 点较轻违法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禁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将本次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