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罚〔2026〕30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9-03 10:00:00

、相关当事人

姓名:刁*锋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0010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莞城道路标线标识设施养护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采购编号:441900005-2024-00216)”的采购活动。期间,当事人虽未参与其他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的分工评审,但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审慎开展评审工作的情形,致使评标委员会形成错误评审结论,影响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限期改正。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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