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姓名:刁*锋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0010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莞城道路标线标识设施养护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采购编号:441900005-2024-00216)”的采购活动。期间,当事人虽未参与其他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的分工评审,但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审慎开展评审工作的情形,致使评标委员会形成错误评审结论,影响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限期改正。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