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姓名: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233201********6016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莞城道路标线标识设施养护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采购编号:441900005-2024-00216)”的采购活动。期间,当事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评审职责,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审慎开展独立评审工作,致使评标委员会形成错误评审结论,影响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 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处以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责令退回案涉项目相应评审劳务费用。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