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6〕33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9-03 11:30:00

、相关当事人

姓名:杨*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2538

地址:湖北省钟祥市*********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莞城道路标线标识设施养护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采购编号:441900005-2024-00216)”的采购活动。期间,当事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评审职责,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审慎开展独立评审工作,致使评标委员会形成错误评审结论,影响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处以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责令退回案涉项目相应评审劳务费用。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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