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441900028-2026-00141
二、项目名称:东莞市虎门镇市政路灯智能化改造项目(第二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东佛照林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三路19号1栋1808室
被 投 诉 人: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81号国际商会大厦601室
相关供应商1: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创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二路9号1栋2单元1301室
相关供应商2:广东淦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申创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港口路11号二座6层B-601之二(住所申报)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4,895,465.42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年3月6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3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4月14日,本项目开标、评标;4月16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结果公告。4月20日,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4月28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投诉人不服,于5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反映:1.申创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数据涉嫌虚假声明,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中标无效。2.淦海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填写行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该司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3.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技术部分评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对投诉人的技术评分进行压分,评审委员会涉嫌未独立评审、未按评审标准、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或存在评审错误等违规评审情形。4.本项目技术部分主观评审因素均未量化细化,缺乏评判标准,专家可凭个人偏好打分,导致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较大,评审结果公正性受损。5.本项目价格得分计算有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5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属于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第三方单位调查鉴定程序,总计66个工作日,依法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