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蒲烈志
公民身份号码:440111********0032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移来关于你在“城维计划—广园快速路日常养护项目—广园快速路一二三期道路、桥梁、排水维护(2023年度)”(项目编号:JZ2022ZFCG74)项目评标过程中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1日,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涉案项目评审活动,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后收受该公司委托人贺**贿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同时,你具有主动投案、主动全额上交违法所得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评审报告、询问笔录、谈话笔录、辨认材料、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暂扣财物收据、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主动投案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2026〕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于2026年7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截至2026年8月12日,你未要求举行听证。经复核,并结合你提出的事实、理由,本机关认为,鉴于你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主动全额上缴违法所得,具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你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不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条件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7点较轻违法程度,鉴于你具有主动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对你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涉案违法所得20000元已由你主动上缴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本机关不再重复收缴),禁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将你的此次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