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河财采决【2026】2 号)
一、项目编号:441601-2026-00499
二、项目名称:河源市公安局特警装备物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常胜安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034号高新工业村W1-A座5145室
被投诉人:河源市名企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河源市东源县扶贫工业区木京村生产生活用地A16、A17两 卡联诚楼第二层
相关当事人:河源市公安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4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瑞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交供应商)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景路138号商铺
四、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日期:2026年4月10日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河源市公安局特警装备物品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1601-2026-00499)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本项目应强制触发异常低价审查,但谈判小组未启动该程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交《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要求的任何归档材料,构成“声称已完成核查却无归档记录”的程序违法。3.被投诉人以“电子系统仅显示二次最终报价总价,故未发觉分包异常”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谈判小组持有首次报价明细且补正公告附件一已公开分项报价表,足以证明代理机构与谈判小组全程知晓报价情况。4.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未对相关事项作出任何回应,既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也单独触发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4种“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的兜底审查情形。5.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若不中止履行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及警务工期延误,且该等损失均不可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8条规定,应中止合同履行。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