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104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8-13 10:07:10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2258

法定代表人:曾义群

被投诉人1: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

被投诉人2: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中兴华府D11商铺二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潭水镇环卫设施补短板项目”(项目编号:YXYC—1A25090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7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 对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属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及其合法权益,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3. 若投诉事项成立,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包括实施方案、 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在政府采购专用车辆、专用设备项目里,核心应围绕货物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可量化指标评审,保证采购公平透明,但当前评分标准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事实依据:相关内容范围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P8-10页】。第一,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产品。我司针对本项目洗扫车的技术要求,结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综合分析得出,仅有“徐工牌XGH5040TXSD6型洗扫车”、“程力威牌CLW5040TXSBSL型洗扫车”两家供应商产品满足本项目参数要求。第二,评分标准进一步对其他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或排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结合对“▲”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评分标准“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重要技术参数,“没有负偏离的,得12分;有负偏离的,每个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在洗扫车的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情况下,只得一家或两家供应商能在该评分标准获得满分,直接在此项评分标准中与其他供应商拉开分差,即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属于非客观项,评审要求明确说明方案的组成内容,设置了4个具体的评审标准,同时为便于供应商理解,评审标准中提供了方案具体的采分点供投标人参考;针对方案的完整性以及可行性,对应的采分点和扣分点均作出具体要求,对应的评价等级给出了相应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独立完成评审。本项目于2026630日完成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洗扫车”的采购需求,我们根据技术参数要求,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网站上查询,涵盖技术参数所呈现的所有关键技术指标以及部分性能配置的要求,除“徐工牌XGH5040TXSD6型洗扫车”以及“程力威牌CLW5040TXSBSL.型洗扫车”外,仍有不少于三个品牌车型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如:纵昂牌CLT5040TXSEQ6型洗扫车、华通牌HICQ5045TXSEQ6型洗扫车、传旗重科牌CQH5040TXS6EQ型洗扫车、澳航同舟牌AYH15045TXSEQ6型洗扫车等。采购需求未存在倾向性、指向性和限制性。投诉人所列举的“总质量=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65*驾驶室人数(2/3)”车辆设计标准为载货汽车的设计与计算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如GB 1589-2016GB 7258-2017),不同类型车辆的总质量计算依据和公式存在差异。洗扫车属于作业车辆,其公式为: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65k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项目未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未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未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200,0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326日,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30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49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525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68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611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四次),630日,本项目进行开招、评标,72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731日,经采购人授权及确认,代理机构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6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10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4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鉴于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所依附的全部采购文件已失效,且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实依据客观上已不存在。因此,投诉人就本项目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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