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结果公告
(梅县区财罚字〔2026〕3号)
一、相关当事人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
法人名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037148201233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扶贵西路5号
二、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 2026 年7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采购产品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怡迪苑市场片区老旧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系统(硬件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TF24-ZCH003)”招标过程中,存在采购产品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评审条件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评审标准不够量化的事实。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6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书》(梅县区财罚字〔2026〕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于2026 年8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