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结果公告
(清新财采决〔2026〕2号)
一、项目编号:
441803-2026-01058二
、
项目名称:
清新区X409线等县道水毁修复工程(采购包1)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5号C1座1-8-1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
委托代理人:林文淼
被投诉人1: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下称采购人)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16号
被投诉人2:清远市启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5号金茂翰林院五号楼4层06号
相关供应商: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标公司)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与清四公路交叉口红绿灯旁1号三楼B区
四、
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年05月22日
投诉人请求:
(一)依法认定本项目磋商小组未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对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与划型结论明显不一致(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笔误)履行法定澄清职责,评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二)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复核,依法启动澄清或重新核定声明函效力,并重新核算各有效响应人的评审得分及成交排序;(三)若复核结果表明成交排序因该未澄清的程序瑕疵受到影响,请求依法认定本次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顺延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四)将投诉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成交供应商清远市通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的“划型结论与基础填报数据明显不一致(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履行书面澄清职责,径直采信内容前后矛盾的声明函进行符合性审查及评分,评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影响采购评审的规范性与公正性。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充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