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被投诉人1: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
被投诉人2: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中兴华府D11商铺二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潭水镇环卫设施补短板项目”(项目编号:YXYC-1A25090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直至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2.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5. 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管,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事实依据:我司曾就招标文件问题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6年6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称对招标文件做了“修改”。但经仔细比对,此次“修改”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与核心,修改后的内容相较于原来的评分要求,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与改进,原评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依旧悬而未决,这种流于形式的“修改”还存在继续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采购公正性的风险,对采购活动的公平性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鉴于上述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我司现依法向贵单位正式提出投诉,恳请贵单位予以重视并公正处理。招标文件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包括实施方案(20.0分)、质量保障措施(8.0分)、售后服务方案(16.0分)。
在政府采购专用车辆、专用设备项目里,核心应围绕货物技术参数、性能配置等可量化指标评审,保证采购公平透明。但当前评分标准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投诉事项2:仅将供应商自身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纳入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能直接体现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认可度及生产稳定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业绩评审项“供应商根据所投产品提供2023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5分,最高得10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明确付款方式后又引入“款项具体到账时间以阳春市财政局划账为准”,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货款回收时间被进一步延长,这无疑加大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7、33页的付款方式相关表述为“款项具体到账时间以阳春市财政局划账为准”。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1. 关于“措施完善可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不合理”词条已将其删除,分别于2026年6月8日、6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2.“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属于非客观项。评审要求只能相对客观地描述评分标准,评委在相对客观的评分标准基础上,进行主观判断。评审要求明确说明提供方案的组成内容,量化指标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明确对应扣除分值和扣除分值的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不存在横向比较的评审方式。3.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评审建议,提供的方案只要包含组成的内容均可得分,且不分等次,与投诉人自身提出的细化量化理论自相矛盾,不予采纳。
关于投诉事项2。仅将供应商自身业绩作为评审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有关,与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认可度及生产稳定性无直接关联。制造商业绩未能证明供应商的项目管理经验和项目实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项目未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未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未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3。“款项具体到账时间以阳春市财政局划账为准”为事实陈述,投标供应商应考虑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200,0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年3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4月9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5月25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6月8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6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四次),6月30日,本项目进行开招、评标,7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6月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10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6月2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6月24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表述。招标文件第30页第四章评标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载明“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含:(1)重难点分析及重难点关键环节的管控措施(包括:前期准备阶段、供货运输阶段、安装调试阶段、验收交付阶段);(2)运输方案(包括:运输需求分析、运输线路规划、运输资源配置、运输管理与监控、运输安全保障);(3)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安装准备、人员配置、技术准备、调试记录);(4)进度计划及相关流程(包括:进度计划时间表、供货流程、退货流程、换货流程、车辆上牌及后期保养)。上述4项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分5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1.5分,每项最多扣5分。(缺陷是指①方案中引用法律、规范、实施地点、项目名称、标准存在失效或错误,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③仅有框架或标题或缺少具体内容,④复制或套用其他项目内容;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技术部分评审因素“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载明“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质量保障措施进行综合打分,包含①生产质量控制;②包装、运送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③到货验收时的质量控制;④质保期内的质量控制。 上述4项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 8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0.5分,每项最多扣2分。(缺陷是指:①方案中引用法律、规范、实施地点、项目名称、标准存在失效或错误,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③仅有框架或标题或缺少具体内容,④复制或套用其他项目内容;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载明“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含:①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响应机制、用户咨询与技术支持);②故障诊断与维修服务措施、定期巡检与预防性维护计划;③质保期外的技术支持方案(包括:技术支持范围、技术力量人员配置、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规范、质保期外的响应机制);④售后回访计划及回访内容(包括:回访目标、回访时间节点、回访人员安排、回访内容清单);上述4项方案齐全且无缺陷得1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1分,每项最多扣4分。(缺陷是指①方案中引用法律、规范、实施地点、项目名称、标准存在失效或错误,②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不满足采购需求,③仅有框架或标题或缺少具体内容,④复制或套用其他项目内容;以上任意一种情形。)”。
招标文件第6页第二章其他商务需求包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培训、项目实施、货物运输”等。招标文件第30页第四章评标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审标准载明“供应商根据所投产品提供2023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5分,最高得10分。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含项目名称、采购清单、签订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其他商务需求的“付款方式”载明“……款项具体到账时间以阳春市财政局划账为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为潜在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前述规定,投诉人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次日起算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本项目投诉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投诉人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且投诉事项已依法经过质疑的,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有权提起本次投诉。《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中,并非仅限于产品性能指标的要求,还要求“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及培训、项目实施、货物运输”等商务需求,因此将实施方案的四个阶段作为评审标准符合前述规定。评审因素“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已给了4个具体的评审标准,同时为便于供应商理解,评审标准中提供了方案具体的采分点供投标人参考,针对方案的完整性以及可行性对应的采分点和扣分点均作出具体要求,如“每缺少一项内容扣分5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扣1.5分……”等。关于“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亦是如此,对相应的评价等级给出相应的分值,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自身的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不存在判定标准不统一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或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横向比较等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本项目采购需求涵盖货物供应及其配套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非仅限于产品性能指标的要求。业绩评审的核心目的在于评审供应商的全流程履约能力,而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是其履约能力的重要证明文件。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根据项目具体采购需求及特点设定,与前述规定相符。
关于投诉事项3。财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包括对各项财政收支进行整体安排和协调的过程中,对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收支安排、财政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由于本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因此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划账并无不当,对此亦未免除采购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未引入不确定财政因素,亦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此,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