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5号C1座1-8-1室
法定代表人:冯勇
被投诉人1: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164号
被投诉人2:广东中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景大道4号之一号(住所申报)
相关供应商:广东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力泰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298号三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C344线新村至榄木根硬底化工程”(项目编号:GDZS-2026-0413XC30,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 依法调查广东力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是否同时满足两个同期施工项目的负责人任职,确认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无在岗项目”的资格条件;2. 请求责令成交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或加盖税务机关鲜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91.78万元、资产总额393.16万元的真实性,并依据核实结果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重新认定其中小企业划型是否属实;3. 若经查实其投标时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认定其中标无效,并依法依规确定原第二中限公司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时(另一项目放弃中标前)存在同时担任两个在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形,代理机构未审查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无在岗项目”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1. 本项目(GDZS-2026-0413XC30)与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硬底化工程(GDZS-2026-0413PB13)同期发布公告、同期开标评标,成交候选人均为广东力泰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均为刘金芳(注册证号:粤2442018201901507)。2. 两项目均为独立立项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工期均为90日历天。在投标截止时间及评审期间,刘金芳并未从任一项目中“撤离”,事实上构成同一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3. 代理机构以“另一项目己终止”为由认定本项目成交合法有效,但未审查投标时及评审时该供应商是否已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资格要求。若投标时资格不满足,即使另一项目事后终止,其投标文件仍属无效响应。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营业收入91.78万元、资产总额393.16万元,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微型企业标准(营收<300万且资产<300万),其应判定为微型企业而非“小型企业”;代理机构未经要求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核实数据真实性,径直认定“仅属笔误、不构成虚假材料”属答复不当,且未审查声明函内容与划型标准是否一致即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
事实依据:1. 成交供应商声明函自填数据为营业收入91.78万元、资产总额393.16万元。2. 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划型标准:微型企业为“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为“营业收入300~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300~5000万元(且满足人员条件)”。该供应商资产超300万,营收低于300万,严格来说不符合微型企业完整定义也不符合小型企业营收下限——其声明函数据与行业划型标准存在实质性矛盾,非单纯“文字笔误”。3. 代理机构未要求供应商补正证明材料即单方认定“笔误”,未履行资格审查职责。若数据系伪造或刻意低报以套取政策,则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与本项目两个项目均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于同一日磋商评审(即2026年05月26日),广东力泰公司在开标前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了两个项目的响应文件,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粤2442018201901507)在两个项目磋商评审前无在岗项目,满足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在评审后,广东力泰公司两个项目都为成交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在成交后无法同时在岗两个项目,故广东力泰公司自愿放弃了“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的成交资格,经过确认,项目“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了更正公告。广东力泰公司放弃此项目的成交资格后,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结论: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项目及“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作为两个独立评审的项目,广东力泰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是符合法律依据的,是完全合法合规的。拟派刘金芳(粤2442018201901507)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也是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故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的请求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可以看出广东力泰公司上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填写属实。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标准,综合广东力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财务报表,可以确定广东力泰公司不是提供虚假材料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数据可评定其为微型企业。在本项目中,对中小企的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皆符合项目要求,且本项目不设置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故广东力泰公司为微型企业亦或者写成小型企业,对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以及价格评审均无影响,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结论:投诉不成立。
广东力泰公司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放弃“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项目的成交资格后,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在本项目中,对中小企的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皆符合项目要求,且本项目不设置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故广东力泰公司为微型企业亦或者写成小型企业,对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以及价格评审均无影响,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其载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你司(厂)属于建筑业微型企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761,405.00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6年5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月26日,本项目进行磋商,5月27日,发布本项目磋商结果公告。5月2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8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6月11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6月15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表述。
1. 磋商文件第3页第一章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3项第5点载明“5)项目经理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无在岗项目。(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2. 磋商文件第3页第一章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2项载明“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广东力泰公司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
该公司针对本项目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刘金芳的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声明其属于建筑业行业的小型企业。调查情况。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广东力泰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刘金芳的相关信息,均未显示或存在“在岗项目”情形。经查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已废标,采购人已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广东力泰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均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情况作出要求。本项目中,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广东力泰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刘金芳的相关信息,均未显示或存在“在岗项目”情形。
尽管该公司拟派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磋商活动,但在未签订相关合同前,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参与不同项目磋商在法律上也无明确禁止。关于投诉人提及广东力泰公司中标“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项目的问题,由于该项目已废标,采购结果已失效,采购人已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力泰公司的人员刘金芳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也未有证据证明广东力泰公司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均属于中小企业。本项目中,磋商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是中小企业即可,根据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其明确该公司属于建筑业微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提供虚假材料”是指客观上通过变造、改造、伪造等手段使投标/响应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或是对投标/响应文件设定的评审条件在响应文件中进行虚假响应,主观目的是骗取中标、成交。本项目中,广东力泰公司将本应认定为微型企业的规模类型填写为小型企业,虽属企业类型填报有误,然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同属中小企业范畴,该填报差异并未改变其依法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实体资格,亦未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应径行认定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