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6〕93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20 09:32:40

投诉人: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5C11-8-1

法定代表人:冯勇

被投诉人1: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164

被投诉人2:广东中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景大道4号之一号(住所申报)

相关供应商:广东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力泰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298号三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项目编号:GDZS-2026-0413PB13,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6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 依法调查广东力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施工项目的负责人任职,确认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无在岗项目”的资格条件;2. 请求责令广东力泰公司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加盖税务机关鲜章的年度纳税报表,核实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91.78万元、资产总额393.16万元的真实性,并依据核实结果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重新认定其中小企业划型是否属实;3. 若经查实成交供应商投标时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认定其中标无效,并依法依规处理。4. 由于原中标供应商广东力泰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十三条规定,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非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及评审时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粤2442018201901507)同时作为两个独立同期施工公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四章★条款“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其投标时应属无效响应;代理机构以另一项目事后终止为由认可成交结果,但另一项目的质疑回复函已证实成交公司系因无法履约而自愿放弃此项目,恰恰反证了项目经理违规兼任的事实,代理机构答复显属不当。并且在收到质疑后,广东力泰公司已自愿放弃该项目的中标,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确定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非重新组织计划招标。

事实依据:(一)本项目与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C344线新村至榄木根硬底化工程(GDZS-2026-0413XC30)同期发布、同期开标评标,两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均为刘金芳,均为独立立项、工期90日历天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二)本项目磋商文件明确规定项目经理须满足“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响应负偏离即废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及磋商小组评审期间,刘金芳已被该供应商用于投另一同期项目,客观上已构成“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三)根据被投诉人2202668日就项目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成交供应商广东力泰公司已向采购人提交了《关于自愿放弃公路项目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该项目因此被废标处理并计划重新采购。成交公司自愿放弃该项目的根本原因,正是因其项目经理刘金芳无法同时履约两个独立项目,这从反面充分印证了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时即已明知其项目经理不满足“无在岗项目”的资格条件。(四)代理机构在本项目质疑答复中以“另一项目已终止”为由维持成交结果,但在另一项目质疑答复中又承认成交公司自愿放弃的事实,前后矛盾,回避了对投标时资格条件的实质审查。(五)若经调查认定成交供应商广东力泰公司放弃中标,请求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214号)第三十二条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营业收入91.78万元、资产总额393.16万元,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微型企业标准(营收<300万且资产<300万),其应判定为微型企业而非“小型企业”;代理机构未经要求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核实数据真实性,径直认定“仅属笔误、不构成虚假材料”属答复不当,且未审查声明函内容与划型标准是否一致即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

事实依据:(一)成交供应商声明函自填数据为:营业收入91.78万,资产总额393.16万。(二)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划型标准:微型企业为“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为“营业收入300~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300~5000万元(且满足人员条件)”。该供应商资产超300万,营收低于300万,严格来说不符合微型企业完整定义也不符合小型企业营收下限一一其声明函数据与行业划型标准存在实质性矛盾,非单纯“文字笔误”。(三)代理机构未要求供应商补正证明材料即单方认定“笔误”,未履行资格审查职责。若数据系伪造或刻意低报以套取政策,则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1。“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与“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C344线新村至榄木根硬底化工程”两个项目均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于同一日磋商评审(即20260526日),广东力泰公司在磋商评审前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了两个项目的响应文件,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粤2442018201901507)在两个项目磋商评审前无在岗项目,满足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在评审后,广东力泰公司两个项目都为成交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在成交后无法同时在岗两个项目,故广东力泰公司自愿放弃了“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的成交资格,20260608日,经过我单位确认,项目“阳春市合水镇麻塘角自然村村道4条线路硬底化工程(平北村委会)”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了更正公告。广东力泰公司放弃此项目的成交资格后,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满足“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C344线新村至榄木根硬底化工程”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可以看出广东力泰公司上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填写属实。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标准,综合广东力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财务报表,可以确定广东力泰公司不是提供虚假材料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数据可评定其为微型企业。在本项目中,对中小企的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皆符合项目要求,且本项目不设置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故广东力泰公司为微型企业亦或者写成小型企业,对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以及价格评审均无影响,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

广东力泰公司称(具体以答复书为准):

1. 放弃此项目的成交资格后,拟派项目经理刘金芳满足“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C344线新村至榄木根硬底化工程”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2. 在本项目中,对中小企的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皆符合项目要求,且本项目不设置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故公司为微型企业亦或者写成小型企业,对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以及价格评审均无影响,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

并提供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其载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你司(厂)属于建筑业微型企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255,048.00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6513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26日,本项目进行磋商,527日,发布本项目磋商结果公告,68日,发布本项目磋商结果更正公告。52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8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611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615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已废标,采购人已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广东力泰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针对本项目采购人作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提出的投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即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依法可以顺延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中,广东力泰公司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前述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鉴于本项目采购人已作废标处理,投诉人关于本投诉事项所依附的全部采购文件及采购结果等已失效,且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实依据客观上已不存在,对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因此,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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