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送达杜荣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17 15:00:00

被告知人:杜荣

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

身份证号码:36042519******313X

 

本机关于2026年6月5日对“莞城道路标线标识设施养护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采购编号:441900005-2024-00216)”评审违规问题立案调查。经查,案涉项目评标现场录像资料显示,你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三名评审专家对16家投标供应商的商务评审内容进行拆分分工评审,并且未审慎甄别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与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实质性差异,导致原中标提供不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人员证书却获取相应商务加分。同时复核,原中标人如被扣除上述违规加分后综合排名变更为第四名,案涉项目原评标排名及中标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综上,你存在履职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法定评审规则及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开展独立评审的情形,造成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错误,影响项目评审及中标结果,构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2万元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退回案涉项目相应评审费。

本机关于202663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财告知〔202645号),并分别邮寄到的身份证地址和你提供的住址。鉴于两个地址均非你本人签收无法确认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为切实保障你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7


  • 行政处罚告知书(杜荣)-挂网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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