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GDZS-2026-031303二、项目名称:
阳西县奋兴中学高中部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厨房配套设备设施)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东明阳正采物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道办石兴大道南330号万科世博汇石四商务中心B座4层3A12房
被投诉人1:阳西县教育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城五区仁和二街十四号
被投诉人2:广东中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湖景大道4号之一号(住所申报)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碧清路1号2栋301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年3月23日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1.
中标供应商所供“紫外线消毒灯”未获取的安全评价报告,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
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星三角降压启动控制箱”未获取强制3C认证,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3.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监视器(DS-D5643F4-1VOS)”未进行能效标识备案,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4.
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厨房灭火系统(配AC11、AC16)(型号:CMJS18-2-AHA)”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5.
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质疑回复避重就轻,偷换概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5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财政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