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梁广智(评审专家)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41302********451X
本机关对你涉嫌在评审活动中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你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对商务部分“项目业绩”打分不符合评审标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本次评审错误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以上有《关于请求责令重采的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商务个人打分表》《评审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你发来的情况说明及申辩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明令禁止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财罚告〔2026〕2号),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有关事项以及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发来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在本案调查中,你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对本案违法事实的查办、定性和投诉处理起到积极作用,节约了执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综合裁量,你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档次。
综上,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充分考虑你提出的申辩意见,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退还评审费
你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本次评审费。评审费已经领取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还支付方。
(二)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缴款后持缴款凭证到龙川县财政局指定股室开具财政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两年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县财政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