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蓝潇(采购人代表)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41622********5470
本机关对你涉嫌在评审活动中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你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对商务部分“项目业绩”打分不符合评审标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本次评审错误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以上有《关于请求责令重采的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商务个人打分表》《评审报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你发来的情况说明及申辩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构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明令禁止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财罚告〔2026〕4号),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有关事项以及权利。在法定期限内(2026年6月17日),你发来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在本案调查中,你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对本案违法事实的查办、定性和投诉处理起到积极作用,节约了执法资源。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裁量,本机关决定采纳你的申辩意见,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县财政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