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财行罚罚字〔2026〕1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06 11:45:20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一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84174122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3号717房

、基本情况

本机关(单位)于 2026年4月28日对一尚公司和广东天佑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佑生公司”)、广州市琳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琳琳公司”)恶意串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7月至8月期间,一尚公司、天佑生公司和琳琳公司参与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鼻阻力仪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为:JF2024(SD)WZ0110,下称“本项目”)包组1鼻阻力仪的采购活动,其中,一尚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340,000.00元。另查明:1.一尚公司、琳琳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均为“14.19.75.50”。2.一尚公司投标文件第97页、第101页“项目实施方案”与琳琳公司投标文件第54页、第55页“项目实施方案”存在多处一致的情形。3.琳琳公司、天佑生公司投标文件属性作者为“玉玲job17727601615”,一尚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投标授权代表为“玉玲”,投标函显示电子邮箱为“17727601615@163.com”。询问笔录中,玉玲联系方式为“17727601615”。4.一尚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授权代表为玉玲;天佑生公司投标文件显示授权代表为张金鸿。经调查,玉玲、张金鸿在招投标期间均在一尚公司缴纳社保。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结果公告、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询问笔录政府采购合同、一尚公司提交的发票材料、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后台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63日向一尚公司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佛顺财行罚罚告〔20261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一尚公司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一尚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结果

一尚公司通过“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最终中标,中标金额为340,000.00元,且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款项,其违法行为已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一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其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州一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六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整(¥204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整(¥34800);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三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昭琳(19050312006)、谢辉(19050312027)

联系电话:0757-22831871

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区政府大楼三楼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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