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新财采决【 2026 】 2 号)
一、项目编号:K4402332026000001
二、项目名称:新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协作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东方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40号湘商大厦20层3号办公
被投诉人 1:韶关市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40号湘南大厦6楼60B-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新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协作机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440233202600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事项:入用供应商: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丰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其实际企业规模应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而非小型企业,其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优惠,不符合本项目中标资格,因此发起质疑,要求依法取消入围供应商资格。代理机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未取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正式核查回复、未依法核查客观公示数据的前提下,仅凭涉案入围供应商单方自述,驳回质疑,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现依法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尚未签订框架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大华公司、丰帆公司、至衡公司入围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入围供应商的,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入围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丰县财政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