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穗埔财督〔2026〕13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6-04 09:53:35

不予行政处罚

结果公告

  穗埔财督〔2026〕13号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33034926

   法定代表人:聂道良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陈太路76号109室

二、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2026 年5月12日对“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参与2013年9月5日开标的‘广州市萝岗区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51-1361GZ45G701)’采购活动期间,投标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与官网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立案调查。该项目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招标公告,2013年9月5日开评标,2013年9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经向相关证书颁证机构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核实,其向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上述证书初次颁证日期为2010年7月23日,有效期至2013年7月22日。根据认证规则,从2013年7月23日至项目开标时间2013年9月5日期间,该证书已处于失效状态。

根据上述情况,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参与2013年9月5日开标的“广州市萝岗区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51-1361GZ45G701)”采购活动期间,投标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与官网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有关情况核实函件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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