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财采罚〔2026〕1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6-12 11:01:34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新财采罚〔20261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冠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XBLX4Y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公路269号第二楼2278

    二、违法情况

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司在2026年2—3月参与“新丰县公办中小学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GXF2026-001)”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将军山、东区消防救援站空调设备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ZF-ZCHCS-2025-0791054)”业绩合同,经向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函核实,该合同为虚假材料。对你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合同业绩谋取中标的行为,为查清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通过微信、邮寄、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你司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新财采查〔2026〕1号),并后续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你司始终拒不配合调查,亦未按期回复相关情况。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8日函复本机关,你司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已于2026年4月2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此《协助调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你司。

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寄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协助调查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业绩)、相关单位复函等证据证实。你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的规定,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64日向你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鉴于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责令你司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1.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即2.77万元(346.39万元×8‰=2.77万元);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载内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丰县财政局

 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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