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SXWHG-ZJGD-260303
二、项目名称:遂溪县数字非遗馆建设项目--设备展品(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珺浩(九江)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金家湾4排15号
被投诉人1:遂溪县文化馆
地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泉溪路2号
被投诉人2:湛江市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45号2层
四、投诉主要事项
1.该项目的商务评审中“项目团队”的职称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且与“同类业绩”要求形成组合指向,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该项目的技术评审中“项目理解”等评分项设置过于主观,缺乏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违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的强制性规定;3.技术评审内容与采购清单严重重叠,评审偏向“方案竞标”而非“产品竞标”,实质排斥纯设备供应;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未明确,属于非竞争性费用但未提供计取标准,供应商无法准确计取,可能导致无效响应风险;5.付款方式中“通过监理验收”前置条件,但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监理单位及验收标准,增加履约不确定性,属于不合理付款条件;6.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不合理,未考虑项目复杂程度及法定程序耗时,属于不合理的履约期限设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经核实,该项目属于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的综合性工程。将“工艺美术类业绩”设为评分项,旨在考察供应商对非遗文化内涵的理解与呈现能力;设置“工商管理类职称”要求,是基于项目复杂性对供应商统筹管理及资源调配能力的合理考量。上述要求仅作为商务评分因素,并未设置为市场准入的资格门槛,也未限定特定行业或企业类型,契合项目实际需求。该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2.磋商文件中虽使用了“全面、深刻”等表述,但评审专家在实际评审过程中,是依据详细的评审标准,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客观、独立打分的。评审标准综合考虑了项目特点和需求,旨在全方位评估供应商能力,未发现存在主观随意性过大或滥用裁量权的情况。
3. 该项目是数字非遗馆建设一体化交易项目,需要供应商具备整体集成能力,方案评审是为了考察供应商对项目的整体理解和实施能力,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4.磋商文件中已明确说明该费用需按国家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计取。未设定具体数值,是为了适应标准的动态调整,要求供应商作为专业市场主体自行获取准确信息,此举符合行业惯例和相关法规,未对供应商造成不公。
5.该项目要求“通过监理验收”作为付款前置条件,以及将付款条件在合同中约定,是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属于保障项目质量的合理措施,未发现存在不合理之处。
6.该项目虽内容复杂,但所需设备以标准化采购为主,周期可控;软件开发采用成熟模块进行个性化适配, 能有效缩短周期。采购人在前期筹备中已对各环节工作量进行了精准测算,并结合行业经验,认定40天工期 具备合理性。虽然磋商文件未详细列明测算依据,但这不影响工期设置本身的合理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遂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溪县财政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