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光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CF924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瑞泰路7号自编七栋7层730房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医五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十一)(项目编号:1210-2241YDZB568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移送本机关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本机关调查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相关证据,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5,239,500.00元,12月8日组织开标、评标,12月12日发布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结果公告。广州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侦查你公司在本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查明:余某(以下称挂靠人)为中标本项目向你公司寻求投标挂靠服务,你公司安排员工协助挂靠人根据广医五院招标项目要求,安排广州市翔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翔瑞公司)、于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于顿公司)作为陪标公司,并制作你公司、于顿公司标书。2022年12月12日,挂靠人挂靠你公司成功中标本项目,中标金额521.95万元,你公司从中收取投标服务费等共计24972.5元。
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你公司表明:你司协助挂靠人在本项目中安排翔瑞公司、于顿公司作为陪标公司,并由员工制作相关标书、安排人员参与开标现场投标工作。挂靠人挂靠你司中标,你司从中收取投标服务费共计24972.5元。你公司已自愿退缴该案违法所得,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请求考虑实际情况,从宽处理。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本机关发出的调查函及回函、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移送证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结合检察意见书的认定意见,你公司对在本项目中通过安排人员制作标书等行为陪标参加采购活动具有过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2026〕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签收。截至2026年4月18日,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9点较轻违法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5,239,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玖拾柒元伍角(¥26197.5)。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