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汕金财采函〔2026〕14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10 16:31:22

汕头市东厦中学:

一、查明情况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单位2012年政府采购项目“汕头市东厦中学教学办公设备及视频监控系统(包一:教学办公设备;包二: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编号:SJCZ201202)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问题:

1、招标文件第19页,投标人本地服务机构:“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有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或在项目所在地有工商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4分);其他(1分)”,以特定行政区域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第19页,投标人规模:“注册资金≥500万(4分),500万>注册资金≥300万(2分),其它(1分)”,以企业注册资金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当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但该行为被发现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现我局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确保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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