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汕金财采函〔2026〕15号)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4-10 16:55:29

汕头金平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一、查明情况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单位2014年政府采购项目“汕头市金平区工业成果展览厅布展项目”(项目编号:JF[2014]060901号)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问题:

招标文件第22页,商务评分表-财务状况(投标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2012 年和 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提供两年:3分,提供一年:1分无:0分”,以企业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当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但该行为被发现已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现我局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确保依法依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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