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司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司于2025年9月9日参与了“佛山市中医院装修工程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DDJJ-2025-1597042)的采购活动。我局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你司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未按要求到现场配合调查或进行答复。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邮件发送截图、邮寄单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拟责令你司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235.53元(47106.25×5‰=235.53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8号财政大厦8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司放弃听证权利。
佛山市财政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