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翁财采决〔2026〕1号
投 诉 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8号2幢北楼1至5层、2幢南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褚佳宁
委托代理人:曾宪湖
被投诉人1 :广东君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武进区百万大桥南侧佰旺广场D1栋写字楼406-413号
被投诉人2 :翁源县人民医院
地 址:韶关市翁源县德政路30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华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88号一栋701房
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广东君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就“翁源县人民医院病理检查及检验项目外送检测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ZB2025062GZ)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否决不具备病理科检测资质的相关供应商的投标资格;2.重新开展本次招标活动。
投诉人称:1.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定不符合本项目需求。投标供应商广州市华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包含病理科范围,存在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情况,不符合项目资格性审查要求;2.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关于“未限制病理检测资质原因”与采购需求相悖,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本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称:1.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设置由采购人基于项目需求、市场调研和合规要求综合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的用户需求书,病理项目是由医院本地有病理资质的人员完成报告发放,供应商负责装修病理实验室及派驻有病理资质人员。病理资质人员皆注册在医院,发放的病理报告皆为注册在本地的病理医生完成的具有医院抬头的病理报告,不需要把病理标本外送,故本项目未单独要求供应商具有病理资质;2.本项目资格性评审结论由资格审查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得出,且组织原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复核,与原资格审查结论一致。
翁源县人民医院 (下称采购人)称:1.本项目根据用户需求书的相关要求,设定了明确的资质要求,即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对供应商单独要求病理资质,若项目履行过程中涉及病理相关检测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新增“病理科”诊疗科目。该程序属于投标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内部资质管理事项,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也不影响其投标时的资格有效性。该项目未中标供应商广州市华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具备相应服务能力,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材料,形式、签章、有效期均符合要求。本院授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清单和审查规则执行,资格审查程序合法、依据充分。2.招标采购过程中所称的歧义是指技术参数表述矛盾、评分标准模糊、资格条件前后不一。重大缺陷是指违反强制性规定、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评审因素未量化、需求与评分不对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含义。本项目并未出现以上描述情形,本项目需求设置是基于项目需求、市场调研和合规要求综合确定的,旨在确保投标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基本履约能力。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质疑函。投诉人在评审结束后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了质疑的法定时限。
广州市华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华准公司):1.根据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单独拿走病理标本,供应商不需要拥有病理资质依然可以投标;2.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中标。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 380 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12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2026年1月5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6年1月6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6年1月1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6年1月16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6年1月3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华准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
一
)
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证实,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条第3款第(4)项,及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表一《资格审查表》“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2”设置的资格审查内容为“投标人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需包含医学检验科,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如执业机构名称与投标人不一致时,需同时提供两者间关系证明文件。”经核查,本项目投标人华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的诊疗科目包含“医学检验科”,有效期限为:自2022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因此,资格审查人员认定华准公司符合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要求,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条第1款第(4)项“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表一《资格审查表》关于资格审查内容的相关规定,认定投标人是否符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法定资格条件,应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格条件承诺函》为依据。本项目投标人华准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华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格条件承诺函》,并承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因此,投诉人关于华准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项目资格性审查要求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人员认定华准公司通过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
二
)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的《质疑函》证实,投诉人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为由提出质疑,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5年12月8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确认,其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6年1月7日。显然,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不具合法性。因此,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翁源县财政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