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姓名:林少青
份证号码:440582199206232013
地 址:东莞市寮步镇城东世家9-1006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对“长安镇智能交通信控系统联网项目(一期)(采购编号:441900027-2023-01443)”和“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慧眼2.0”一期视频续期服务项目(采购编号:441900025-2024-00075)”立案调查,前述项目开标、评标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13日及2024年3月19日。经调查,在前述项目开标、评标期间,你的工作单位及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了上述项目的评审,而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同时参与了上述项目的投标活动。以上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情形。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处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退回“长安镇智能交通信控系统联网项目(一期)”“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慧眼2.0’一期视频续期服务项目”相应的专家评审费。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