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6-02-26 17:1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财罚〔20261

 

当事人:

名称: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5345W

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77号广州法务大厦北塔6

 

本机关于2026115日对你公司代理的“2023-2024年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GJL-GZ-2024-026)”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代理的“2023-2024 年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GJL-GZ-2024-026)”招标文件第69页商务部分中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评审设置有“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扫描件、注册证书扫描件、2023年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社保参保单位应为投标人单位)”,该项目于 2024年3月8日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评审因素涉及企业经营年限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3-2024 年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GJL-GZ-2024-026)”项目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5点较轻违法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202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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