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结果公告
(韶财罚〔2026〕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常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096694X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贤堂路16号B1二楼
二、基本情况
你单位在“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韶关市武江区)(二次)(项目编号:GDXY-GZ-2024J118)”的采购活动中,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以项目前期未做详细的市场调查和评估,导致本项目部分产品不能在投标文件承诺交货期按时交付为由,放弃中标资格,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6年2月8日提出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整(¥21555.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