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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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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