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乐昌市大源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开展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乐财采购〔2025〕5号)的工作要求,我局结合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情况,确定你单位为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单位。检查工作已完成,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关于开展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乐财采购〔2025〕5号)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未按照《关于开展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复查工作的通知》(乐财采购〔2025〕7号)要求,开展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复查工作。属于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乐昌市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