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18-01-30 00:00:0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的具体要求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具体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检查名单。省财政厅在广州市选取代理省直采购业务的6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各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4家,同时应兼顾所辖县(区)之间的平衡。

       在选择检查对象时,可考虑以下因素:工商注册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2016年成立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实力较强并有一定规模;代理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数量较多,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社会反映问题较多。

       检查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市财政部门确认后,于2017年8月16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经省统筹后由各地下发检查通知开展检查。

    二、检查时间的具体要求

       本次检查时间从2017年8月开始,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处理处罚阶段和汇总报告阶段,请按照财政部的时间要求,提前10日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并及时将本阶段的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检查工作,加强对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省财政厅将开展对市县的重点督导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加强工作指导,并及时将各地的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指导全省的工作。

      (三)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财政部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分不同阶段,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下达标准化管理的指标和文件,有关工作动态请及时关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联动-广东”工作微信群。本次检查工作的检查文件、检查表格等资料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下载。

      (四)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库〔2017〕125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的表格录入、现场检查及代理项目的审查工作,及时反映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检查的质量。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陈健都

       电  话:020-83188509

       传  真:020-83357559

       邮  箱:dutest@126tom.com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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