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开闳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1288号海创科技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傅琰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09室
采购人: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8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和时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和时通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智26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广东省‘十四五’地表水污染物通量监测(一期)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1115HG103F)合同包1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受理该投诉。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人请求:
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查,属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此情形不属于擅自组织重新评审。因评审结果改变,其于8月12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关于投诉事项3,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采购结果发生变更后,发布结果变更公告,符合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的要求,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代理机构在7月14日收到时和通公司的质疑函,在此之前给予投诉人的中标通知书及收取服务费等事项,属于正常的工作流程。
关于投诉事项4-6,和时通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时通公司提供了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据采购人、和时通公司答复,投诉人提及的两个项目任务性质不同、内容独立,不存在自建自测的问题。和时通公司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资料。和时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代表认定其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未发现错评、漏评情况。现有材料不能证实和时通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7,和时通公司回复该司通过公开网站查询等结合本项目商务得分情况提出合理质疑投诉人并未提供评分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收到和时通公司的质疑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等相关证明资料,经进一步查阅和核实,一致认定和时通公司质疑事项部分成立,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采购人称:
和时通公司答复情况: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946万元,项目分为2个合同包。2022年6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5日组织开评标;7月11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为合同包1的中标人,总分89.84分,和时通公司在合同包1排名第2,总分89.46分;7月26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显示因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代理机构邀请原评审委员会针对质疑问题进行了协助处理,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和时通公司变更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排名第2;9月5日本项目合同包1发布合同公告。目前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合同款项。
2022年7月29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代理机构于8月8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上述答复,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并于8月26日向本机关再次提交补正后的投诉材料。经审查,投诉符合条件,本机关正式受理。
一、招标文件规定。
二、和时通公司响应情况。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协助答复质疑情况。
四、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回函情况。
五、其他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方对协助答复函的复函、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和合同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代理机构、采购人收到供应商质疑后需将质疑内容通知相关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项目中,代理机构对和时通公司质疑进行答复时,已将质疑答复通知相关供应商(即投诉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本项目质疑进行协助答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原评审委员会意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采购结果的变更,原因是质疑事项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另行确定和时通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上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投诉事项3。在本项目中标结果未变更前,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向投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收取投诉人中标服务费的,并无不妥。此外,同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结果的变更,原因是质疑事项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另行确定和时通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基于上述变更结果,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规定发布变更公告的,并无不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回函,和时通公司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5.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要求投标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时通公司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且在《声明函》中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和时通公司存在不符合中标人资格的情形,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6.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2022年广东省水污染防治重点攻坚流域水文水质同步监测服务项目”与本项目为两个不同采购项目,和时通公司同时成为上述不同两个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此外,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和时通公司未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7.关于投诉事项7。和时通公司在此前质疑中,认为投诉人所提供合同业绩、项目经理履历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组织和团队配备情况真实性存疑,并提供网络查询截图,请求代理机构核实投诉人上述投标材料,和时通公司并未提供投诉人投标文件作为证明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和时通公司存在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投诉人投标文件、商业机密的情形。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