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1371-2441GDGH5061
二、项目名称:
广东省2024年拥军慰问品供货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璨恩光电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天泰一路1号203房
被投诉人1: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40号
被投诉人2: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5月10日
投诉人称:
一是
招标文件采购包1(电子阅读器)详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要素中数字资源质量情况(5.0分),根据投标人响应本项目的数字资源质量(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荣誉等)情况进行评审:每获得一项国家级荣誉得2分,获得一项省级荣誉的1分,满分5分……”,该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
招标文件采购包1(电子阅读器)详细评审:“技术部分:投标人的项目业绩情况(10.0分),...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该评审因素存在三处问题:(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货物,货物技术参数要求共计15分,业绩分值为10分,该设置不合理。(2)业绩要求为5个业绩为满分,对于没有或提供业绩数量较少的公司不公平。(3)业绩与产品质量不一定是对等关系。三是
招标文件中3.详细评审采购包1(电子阅读器):“商务部分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情况(7.0分)”,本项设置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货物非工程,无需成立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的需求,采购文件对此也无要求,该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四类人员证书,与本项目产品无关,并非具有上面证书的人才能生产本次招标产品。将企业人员证书设置为评分因素,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