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GPCGD231115HG282F
二、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广东省VOC监测及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3层1326、1327、1328
被投诉人1: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8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合众汇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合众汇美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3层16B1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3年10月16日
投诉人诉称:
一是
中标公司制售产品红谱科技FT-1800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分析仪(固定源污染源废气)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二是
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有关规程不适用“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分析仪(固定污染源废气)“的观点错误。三是
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答复不合理。四是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专家评审时中标单位销售业绩得分为满分”的答复及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不能证明中标单位销售业绩的真实性。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于投诉提起前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驳回投诉。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