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五十五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03-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GPCGD232145HG078F

二、项目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服饰供应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司徒眼镜工业园万新路83号

被投诉人1广东省司法厅(以下称采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相关供应商:山东凯奥尼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凯奥尼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桃山村东(店韩路18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一是凯奥尼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业绩是虚假材料,合同业绩严重造假,且合同业绩材料不能提交相应对照的真实发票核对。原评标委员会只对凯奥尼公司投标文件的合同业绩书面材料进行评审评分,并没有逐一核对合同业绩原件与销售发票原件是否相符,也没有对发票真实性进行逐一验证,评标委员会作出维持原评审意见的决定是错误、不符合事实的;二是凯奥尼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认证产品覆盖范围并没有涉及本项目包组1(眼镜类)产品,对于本项目投标产品是无效的证书,凯奥尼公司商务部分评标得分3.0分属于无效得分,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意见错误;三是凯奥尼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凯奥尼公司不具备眼镜类产品相关专业经验的技术人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四是凯奥尼公司不具备生产眼镜类产品的相关生产设备,其投标文件所描述售后服务是虚假的,其售后服务评审得分无效;本公司投标文件编写更加严谨,内容更加丰富,售后方案更加完善,而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理,对本公司实行差别歧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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