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公告(第四十二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4-01-04 00:00:00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财罚〔2023〕10号

二、项目编号:440001-2023-26547

三、项目名称:广东医科大学东莞校区交流中心山坡园林景观建设项目(二次)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昇达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4栋1508室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发现宏昇达公司在本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GXA223Z00030)的彩色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载明出具单位为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以下称“四川检测院”)。根据四川检测院回函显示,宏昇达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内容与该机构出具的同一编号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不一致。且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存在被检产品商标和规格型号信息缺失等不合理情形。结合现有查明情况,无法认定宏昇达公司已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六、处理结果

根据宏昇达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的规定,宏昇达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宏昇达公司就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对宏昇达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万叁仟染佰叁拾贰元叁角叁分(13,732.33元)的罚款。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01月04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