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财政厅 2023-04-25 00:00:00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的要求,我厅开展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价总体情况

本次评价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要求,从代理我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抽取4家机构,对其2021年度政府采购执业情况分别开展监督评价,具体为: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广东弘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评价工作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企业经营数据、内部制度文件以及被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归档资料等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以及被抽取的共20宗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包括15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5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最终4家代理机构的平均得分为77.38分,最高分89.33分,最低分70.3分,4家均在70分以上。结果表明,4家代理机构均具备比较好的执业水平,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评价工作发现的问题

(一)4家代理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

采购文件编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等违法情形;

二是

保证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法情形。

(二)评价发现的具体违法情形

1.未按规定执行采购代理委托

(1)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该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未合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存在未约定代理期限、档案保存或者代理费用约定不明确等问题。该情形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

(1)资格条件设置不符合规定,存在要求供应商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批准颁发的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2)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部分项目存在评审因素将供应商进行横向对比等问题,具体情形有:“企业综合能力:……分五个评价等级: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2分)、第五名及以后(1分)……”“同类项目业绩:……省(部)级案例,至少四个,其中三个每个得两分,最高六分”“最强(最多)的得X分,其次以X分递减”“技术支持、系统维护服务的情况按投标文件说明材料评分:1)详细、合理得4分;2)较详细、合理得2分;3)不合理或不提供不得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3)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存在将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具体情形有:“2021年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本地公司在外地购买社保的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在本地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在本地工作的证明文件”“获得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8分,2A的得12分……。获得各级民政部门实施的社会组织5A等级评估的得18分”“服务保障力,企业资质1、具有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得2分;2、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2分;3、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4)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同时规定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要求,且评审专家对投标的小微企业进行了价格扣除。该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该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6)采购文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同类业绩评审因素要求磋商人提供合同原件及项目发票原件备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7)采购文件中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违法,具体情形有:要求中标人提供50%银行保函正本一份(保证期为一年,保函到期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中标人需在银行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内负责保函续保事宜)。该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有效校对、核对,存在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汇总表分数汇总错误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4.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晚于结果公告发布日期,该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5.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次抽查的20宗政府采购项目中,共11宗项目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采购文件归档资料不齐全,部分项目档案资料存在缺失评审录音录像、保存单向录像视频、缺少政府采购合同书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7.质疑答复不符合规定,部分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存在未注明法律依据且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问题,我厅已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

夯实政府采购执业基础,推动政府采购向精细化管理发展。

针对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查摆出来的问题,各代理机构要全面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方案,着力构建权责清晰、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内部执业管理体系,借助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预警程序,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违规违法行为,力求通过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注重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建设,推动代理机构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方面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和培训,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氛围。

各代理机构应结合自身发展方向,建立全方位、广角度、多渠道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升级模式,组织开展或参与“线上+线下”培训,促使各项政策措施学习到位,助力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不断提升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技能,优化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三)

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巩固和深化整改成果。

各代理机构需立足日常管理和执业工作,完善明确具体的常治长效制度建设,夯实责任、强化担当。通过建章立制,使常态化整改工作有章可循,切实形成常抓常改的工作机制,在不断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提升整体专业水平,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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