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财罚〔2023〕4号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瑞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法人)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84号11栋404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广东省河源监狱医疗设备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DRQ-2021G100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广东瑞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将“投标人须具备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列为资格条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违法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
四、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广东瑞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广东瑞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