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九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3-04-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440001-2023-01453

二、项目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实验室危险气体泄漏监测、不安全行为监测安全识别系统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茂名市名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389号大院5栋201房

 

被投诉人1: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站前五路嘉燕盈汇国际20楼

 

被投诉人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大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实验室危险气体泄漏监测、不安全行为监测安全识别系统设备购置项目”(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3-01453)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是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的“商务要求响应情况”与“企业服务能力”、“企业资质”、“企业同类项目业绩”、“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综合实力”各项存在重复叠加扣分情况。

二是

评审标准商务部分的“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综合实力”中对项目经理的要求的一人多证等要求、“企业服务能力”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不仅存在条件重复叠加的情况,还存在商务条件倾向性情况。

三是

评审标准商务部分的“企业服务能力”和“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综合实力”的分值设置是“企业同类项目业绩”的5 倍,结合本项目特点,商务条件设置严重存在重资格条件、轻项目案例的问题 。

四是

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设置疑似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条件进行的设置,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五是

招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邮件通知该公司提供报价的书面说明,但是邮件中的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不符,该公司怀疑此邮件的真实性,多次致电采购代理机构无人接听。该公司质疑采购代理机 组织的招标代理过程专业性不足以及有意逃避该公司的问题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明显存在责任的问题。

六是

采购代理机构在该公司邮件回复反映项目编号不符的问题后,于17:09邮件重发修正项目编号并要求该公司在17:30前将相关材料回传,该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刻意提出不合理的响应时间并存在对该公司不公平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为无效投诉事项,拟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拟驳回投诉。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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