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PCGD222143FG079F
二、项目名称:广东省公安厅2022-41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上海声虹信息科技中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丹霞山路50弄南区3号楼1114
法定代表人:殷爱丽
当事人2:广东省公安厅(本部,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黄华路97号大院
当事人3: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省公安厅2022-41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PCGD222143FG079F)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称: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把投标单位的员工之职业资质、证书、从业经验作为投标单位的职业资质、证书、从业经验进行评审加分(扣分)认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不合理,非关键要求设定为评审评分核心权重。本项目投标人员工资质占10分,与价格分相同,投标人资质只占3分,本质上是稀释投标价格对评审评分的影响,减少各供应商在价格评分上的差距,并让具有投标人的员工资质的企业具有绝对评分优势。投诉人请求:一是要求暂停并废除该项目结果公告。二是删除招标文件中限制性、指向性条款,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7日